各縣區市場監管局、各開發區市場監管局,灣里管理局:
《南昌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已于2014年開始施行。根據市司法局《南昌市2021“轉作風優環境”活動年推進行政執法工作實施方案》(洪司字〔2021〕22號)要求,經認真討論研究,對《南昌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中有關市場監管行政處罰的第二十七條第(一)至(四)款制定了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并經局長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印發。請各縣區(開發區)局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南昌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市場監管領域行政
處罰自由裁量權細化標準
南昌市市場監督管理局
2021年7月30日
(此件主動公開)
附件:
《南昌市餐廚垃圾管理辦法》
市場監管領域行政處罰自由裁量細則
第二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餐廚垃圾產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食品藥品監督部門責令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
(一)未設置符合標準的餐廚垃圾收集容器、設施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裁量細則: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并處2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并處300元以上4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并處4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
(二)未將餐廚垃圾與非餐廚垃圾分開存放的,處10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細則: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并處1000元以上13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并處1300元以上16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并處16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照規定建立餐廚垃圾產生臺帳的,處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細則: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并處500元以上6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并處600元以上8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并處8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罰款。
(四)將餐廚垃圾交由不符合本辦法規定的單位或者個人收集、運輸、處置的,處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裁量細則: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不足1個月的,并處3000元以上36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1個月以上不足3個月的, 并處3600元以上4500元以下罰款。
違法行為持續時間3個月以上的,并處4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