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引導干部群眾深入了解疫情防控工作有關法律知識,促進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開展,南昌市普法辦匯總整理了新冠肺炎疫情當前防控工作相關法律規定,形成12個防疫法律知識問答。
情況一 對妨害新冠肺炎防控,不服從、不配合或者拒絕執行有關政府決定、命令或者措施,如進入公共場所拒絕出示健康碼、不配合體溫檢測與登記等行為,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突發事件應對法》第六十六條規定,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本法規定,不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發布的決定、命令或者不配合其依法采取的措施,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五十條規定,拒不執行人民政府在緊急狀態情況下依法發布的決定、命令的,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處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印發的 《關于依法懲治妨害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違法犯罪的意見》中明確規定,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含在依照法律、法規規定行使國家有關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在受國家機關委托代表國家機關行使疫情防控職權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雖未列入國家機關人員編制但在國家機關中從事疫情防控公務的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三款的規定,以“妨害公務罪”定罪處罰。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的,以“襲警罪”定罪處罰,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情況二 對于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拒絕配合檢疫、隔離、治療,擅自離開隔離地區的,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作為新冠肺炎確診者、疑似感染者、密切接觸者,應該無條件執行衛生防疫機構依照《傳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預防、控制措施,配合隔離治療。
拒絕執行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刻意隱瞞曾途經疫區,拒絕接受檢疫、隔離,肆意接觸他人,過失造成新型冠狀病毒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七年。
故意傳播新型冠狀病毒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根據《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百一十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情況三 對于疫情期間違規舉辦規模性聚集活動,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疫情期間,違規組織群體性聚餐活動的舉辦者,造成病毒傳播或者有傳播嚴重風險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條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傳染病防治罪”,同時,已經確診病人或者疑似病人參加群體性聚餐的,根據《刑法》一百一十五條規定,還可能涉嫌構成“過失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情況四 疫情防控期間聚集賭博、為賭博提供場所的,會承擔何種法律責任?
答:《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七十條規定,以營利為目的,為賭博提供條件的,或者參與賭博賭資較大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處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罰款。以營利為目的,聚眾賭博或者以賭博為業的,根據《刑法》第三百零三條的規定,以“賭博罪”“開設賭場罪”論處。
情況五 個人和組織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的,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散布謠言,謊報險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擾亂公共秩序的,根據《治安管理處罰法》第二十五條規定,可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較輕的,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
編造與新冠肺炎疫情有關的虛假、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編造的此類虛假、恐怖信息而故意傳播,嚴重擾亂社會秩序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條規定,涉嫌構成“編造、故意傳播虛假恐怖信息罪”“編造、故意傳播虛假信息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組織、指使人員在信息網絡上散布,起哄鬧事,造成公共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以“尋釁滋事罪”定罪處罰,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處罰金。
利用新冠肺炎疫情,制造、傳播謠言,煽動分裂國家、破壞國家統一,或者煽動顛覆國家政權、推翻社會主義制度的,根據《刑法》第一百零三條、第一百零五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分裂國家罪”“煽動分裂國家罪”“煽動顛覆國家政權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
情況六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會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區工作人員依法履行為防治新冠肺炎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檢疫、強制隔離、隔離治療等預防、控制措施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妨害公務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三年。
情況七 在疫情防控期間,強拿硬要,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的,會承擔什么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強拿硬要或者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物情節嚴重,或者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造成公共場所秩序嚴重混亂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的規定,涉嫌構成“尋釁滋事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十年。
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聚眾“打砸搶”,致人傷殘、死亡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三十四條、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涉嫌構成“故意傷害罪”“故意殺人罪”,最高可判處死刑。對毀壞或者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可能涉嫌違反《刑法》第二百八十九條、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涉嫌構成“搶劫罪”,最高可判處死刑。
情況八 疫情防控期間,故意隱瞞行程,傳播疾病危害公共安全,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發布的《關于辦理妨害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規定,故意傳播突發傳染病病原體,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條規定,按照“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加型话l傳染病或者疑似突發傳染病而拒絕接受檢疫、強制隔離或者治療,過失造成傳染病傳播,情節嚴重,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條第二款規定,按照“過失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處罰。
情況九 在疫情防控期間,商家哄抬物價,發國難財,會承擔什么法律責任?
答:違反國家法律法規和政策,從零售商店或者其他渠道套購緊俏商品,就地加價倒賣、壟斷貨源、哄抬物價、牟取暴利,此種行為是嚴重擾亂市場經濟秩序的行為,根據《價格法》第十四條、《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第五條至第十二條規定,對不執行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并處違法所得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經營者為個人的,對其沒有違法所得的價格違法行為,可以處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壟斷貨源、囤積居奇、牟取暴利的,處以通報批評、限價出售商品、強制收購商品、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銷貨款、罰款、責令停業整頓、吊銷營業執照等處罰。
違反國家在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期間有關市場經營、價格管理等規定,哄抬物價、牟取暴利,嚴重擾亂市場秩序,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四項規定,涉嫌構成“非法經營罪”,最高可判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情況十 假借疫情,發布虛假商品廣告,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廣告主、廣告經營者、廣告發布者違反國家規定,假借預防、控制新冠肺炎疫情的名義,利用廣告對所推銷的商品或者服務作虛假宣傳,致使多人上當受騙,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根據刑法第二百二十二條規定,涉嫌構成“虛假廣告罪”,最高可判處有期徒刑二年。
情況十一 違法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的,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違反傳染病防治法等國家有關規定,向土地、水體、大氣排放、傾倒或者處置含傳染病病原體的廢物、有毒物質或者其他危險廢物,造成突發傳染病傳播等重大環境污染事故,致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后果的,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條規定,涉嫌構成“污染環境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最高可判有期徒刑十五年,并處罰金。
情況十二 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防疫用品的名義詐騙,會承擔何種刑事責任?
答: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假借研制、生產或者銷售用于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用品的名義,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根據《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規定,涉嫌構成“詐騙罪”,最高可判處無期徒刑。